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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报告

kingwyp

【简介】感谢网友“kingwyp”参与投稿,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报告(共10篇),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

篇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报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报告

地区林业局:

根据林资3号《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和新林稽字6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3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3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4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4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6410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571000元。②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13726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1171700元。②公共管护支出00元。

三、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营造林资金)300000元,个人简历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营造林工程正在实施。

四、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此项工程已竣工,资金正在拨付。

五、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人员管理情况:

我县胡杨林管理站招聘护林员55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55份,没有一个中心站和4个管护站,均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档案,目标管护责任制落实到位,共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55份,巡护记录填写全面,规范,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我县招聘护林员26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26名,各个管护站负责人与胡杨站站长签订了管护责任书,胡杨林管理站站长与林业局局长,林业局局长与政府县长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各管护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到位,巡护记录均按照地区反馈意见进行了整改,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资源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六、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新建管护站一个,维修中心站一个,新建管护站2个,安放标志牌6面,安放宣传牌28个,订做警示牌30个,其中已安放20个,另一个中心站招投标手续已于11月办理完毕,近期将开工建设,档案齐全,管理较规范。

县林业局在监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期间,无挤占、挪用、占用情况,严格按照《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做到专款专用。通过自查,存在的问题有:1、管护人员工资较低2、补助基金不能及时拨付到实施单位,心得体会造成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相对滞后。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适当的提高管护人员管护费的标准及公益林管护员的待遇,改善基层站生活和工作条件,更好的做好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

附表:

1、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汇总表

2、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汇总表

3、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余情况自查表

4、违纪资金情况汇总表

县林业局

3月10日

篇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地区林业局:

根据阿地林资3号《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和新林稽字6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3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3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4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4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6410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571000元。②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13726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1171700元。②公共管护支出00元)。

三、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营造林资金)30000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营造林工程正在实施。

四、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此项工程已竣工,资金正在拨付。

五、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人员管理情况:

我县胡杨林管理站招聘护林员55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55份,没有一个中心站和4个管护站,均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档案,目标管护责任制落实到位,共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55份,巡护记录填写全面,规范,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我县招聘护林员26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26名,各个管护站负责人与胡杨站站长签订了管护责任书,胡杨林管理站站长与林业局局长,林业局局长与政府县长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各管护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到位,巡护记录均按照地区反馈意见进行了整改,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资源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六、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新建管护站一个,维修中心站一个,新建管护站2个,安放标志牌6面,安放宣传牌28个,订做警示牌30个,其中已安放20个,另一个中心站招投标手续已于11月办理完毕,近期将开工建设,档案齐全,管理较规范。

县林业局在监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期间,无挤占、挪用、占用情况,严格按照《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做到专款专用。通过自查,存在的问题有:1、管护人员工资较低2、补助基金不能及时拨付到实施单位,造成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相对滞后。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适当的提高管护人员管护费的标准及公益林管护员的待遇,改善基层站生活和工作条件,更好的做好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

xx县林业局

20xx年x月x日

篇3: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为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38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09]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闽政文[2009]417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和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各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相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2009]214号)和《福建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相同的补偿标准。

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含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同)为每年每亩12元。

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10元和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元。

第五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支出分为两部分,其中:11.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性支出(包含每亩0.3元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一)补偿性支出使用范围包括: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直接管护费、村级组织监管费。对重点公益林无林地的补偿性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支出。根据重点公益林不同权属,补偿性支出执行以下标准:

1.国有单位管理的重点公益林

⑴山权、林权同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重点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山权属村集体、林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70%用于国有单位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

(3)山权、林权都属于村集体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林权所有者,作为林地林木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

村集体取得的林地、林木补偿费,要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2.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

根据创新重点公益林管护机制“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总体要求,将重点公益林管护的责任与补偿收益权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要求,建立主体落实、监管到位、补偿合理的责权利相统一的补偿机制。补偿性支出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可分为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对纳入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所有者补偿费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一般不低于65%,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并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从事重点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该项费用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般不高于15%。

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管护主体)工资。该项费用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般不高于20%,具体标准应视当地公益林管护难易程度和农民平均收入情况而定,并在当年《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中给予明确。

村集体重点公益林面积较小(500亩以下)、重点公益林分布情况复杂或管护难度较大的,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之间的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3.个人所有的公益林

林权属于个人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承担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补植、抚育和护林等责任。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由村委会聘请护林员统一管护的,应将不低于65%的补偿性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费,护林员直接管护费不高于20%,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不高于15%。

(二)公共管护支出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监测等开支, 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 设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中央和省级公益林资金申请报告(包括补偿性支出计划和公共管护支出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和补偿基金使用检查报告)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

第七条 补偿基金年度预算确定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各设区市重点公益林面积和平均标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下达。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等方式拨付,补偿性支出具体分配方案需在所在的村进行公示,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村集体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各级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相应设立“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和“省级公益林补偿基金”明细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反映补偿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村集体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国有林业单位应与护林员、集体应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村集体护林员应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招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自行择优确定护林员,自然保护区优先选聘当地村民为护林员。

第十一条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基金。

(—)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支付给村集体和护林员。补偿性支出中的所有者补偿费和直接管护费,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银行折卡将所有者补偿费和直接管护费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确保兑现。在支付补偿性支出时,需提供按照《村民组织法》程序经村民代表通过的“补偿性支出使用方案”和当期的补偿性支出公示情况。经县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支付。

(二)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拨付给国有单位。国有单位应及时将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村集体应按照法定程序支付给村民。直接管护费由国有林业单位根据护林员管护效果按月支付。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支付给个人或委托村集体。

第十二条 管护执行满—年时,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或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对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对符合管护责任书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直接管护费,并继续履行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管护责任书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直接管护费并终止合同,所扣的资金用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先进单位(村)或个人的奖励。

第十三条 村集体应将补偿费、直接管护费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的分配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必须建立补偿基金认领签收制度,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录入档案。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情况,调减相应设区市的补偿基金。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对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适时抽查。

第十六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本办法和国家、省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规定,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乱砍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与控制和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各县(市、区)核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省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安排有关设区市当年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

(一)违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1.补偿基金不能及时足额兑观的。

2.挤占、滞留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

3.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未按规定建立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监管不力、建设效果不明显、达不到阶段性建设成效的。

(二)上报征占用重点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上报资金申请、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报告,或报送的资金申请、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和武夷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偿基金仍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07]119号)执行,届时,闽财农[2007]119号文件自动终止。

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补偿的意义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指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中央政府将先期拿出20亿元人民币,对全国4亿亩的重点公益林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长期以来,人们对森林价值的认识较为片面。大多认为只有采伐木材和生产林产品,森林才有价值。没有认识到森林其他方面的价值。“即便认识到了森林系统的生态价值,也因无法测量而得不到社会认可。这使得全社会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服务成为理所当然。森林所有者和经营者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

尽管有关专家表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评估涉及学科面广,问题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评估方法也将不断改进,但这一评估结果还是让人们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效益不敢小觑。而通过相关研究,使我国森林系统生态价值变得“可测度、可描述、可计量”,进而使社会认可,不仅会对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还会促进相应政策和制度体系的形成。

以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例。近年,当整个社会在“发展”与“保护”之间“左奔右突”寻不到平衡点、生态问题日渐严峻时,建立健全此机制的呼声不断。但无论江河流域还是森林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都离不开对其生态效益和生态服务价值的认识和评估。

专家指出,本次评估,初步揭示了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量,将深化人们对森林多功能、多效益全方位的认识。“不仅可促进全社会对森林生态效益有偿使用观念的形成,也将促进森林生态效益市场交易等相应政策和制度体系的形成。”

应对气候变化这个全球大背景,也使相关研究更具紧迫性。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林科院资源信息研究所研究员唐守正表示,关于碳的收支和它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是目前国际上的一个研究热点。我们国家要在这里有发言权,必须有自己权威的数字。“这是我国参与国际碳循环和国际气候变化研究的一个具体行动。”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一、民生政策项目基本情况

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二、补助对象

承担国家级或省、市级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

三、补助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元,公共管护支出1元。管护补助支出中的管护人员劳务费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其余管护补助支出由国有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

四、资金申请及办理程序

各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正式行文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报送当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于每年3月15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当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五、资金拨付程序

省、市根据核定的补偿基金数额,逐级下拨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篇4:《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制定了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湘财农〔〕1号)和《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湘林资〔〕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下达给我县用于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管护补助支出资金(以下简称公益林补偿资金),依据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确定的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进行补偿。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国有林场负责组织辖区内公益林管护和补偿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乡镇林业站、乡镇财政所负责组织实施,要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乡镇责任人名单应送县林业局备案。

第二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四条 国有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公益林管护人员劳务补助费和公益林营造、保护、管理等支出。国有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专账,对补偿资金进行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分为经济补偿和管护费,经济补偿费用于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管护公益林的补偿,管护费用于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护林以及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预报、公益林宣传牌设立等。

第六条 乡村组等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支出,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村设立补偿基金专账,对补偿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除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外,结余的资金经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在当年内分配到本集体全体成员,且每年要将补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在本村、组范围内公示。

报账时支出单位应提供合法的开支发票、支出单位会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站、财政所、村委会的验收结论、经乡镇林业站在所有发票上进行审核,并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财政所才能受理予以审核报账。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拨到单位账户。

国有林场代管的村组集体公益林,其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拨到国有林场单位账户,由国有林场负责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到位。

乡、村、组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拨到乡镇财政所,其中村、组集体部分再由乡镇财政所划拨到村级结算专户中按各村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

第八条 个人的公益林补偿资金通过乡镇财政补贴“一卡通”打卡到户。如因林权尚未落实到户且目前补偿资金到户确实困难的,其补偿资金暂时先由县财政拨到乡镇财政所村级结算专户中按各村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由乡镇政府督促乡镇林业站、村委会在当年内按本细则的规定落实到户,建立花名册存档,再将补偿资金打卡到户。

第九条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拨付实行限期办结制。各级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履行职责,具体工作步骤和职责分工如下:

1、县财政局应在收到上级补偿资金文件之日,即通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计划和发放要求布置到乡镇。

2、各乡镇政府在县林业局补偿资金发放通知下发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年度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乡镇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将工作目标细化,责任到人,明确奖罚措施。

3、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在县林业局补偿资金发放通知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批准的公益林补偿面积、补偿标准、分户档案、管护合同,结合上年度本地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成果,分村提出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发到各村完善信息和张榜公示。

4、村委会、村民小组在本乡镇(场)下发通知后8个工作日内,完善本村、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在本村、组内公示5~7天,留存公示材料和现场照片;将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公示材料和现场照片送到所属乡镇林业站(林场)。并对本村本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在收到村委会正式提交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本乡镇场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经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本单位公章,装订成册,送所属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财政所、乡镇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再送回乡镇林业站。

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在本乡镇财政所、乡镇政府审签后,2个工作日内将本乡镇场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并送到县林业局公益林办审核,同时送财政所一份,自存一份。

乡镇政府、乡镇财政所、乡镇林业站应对本乡本镇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乡镇场提交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7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逻辑、形式审核。对有错误或有遗漏的信息表返回乡镇林业站,由乡镇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并汇总全县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数据,将汇总表及各乡镇场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一式二份)和电子表格送县林业局计财股。

县林业局计财股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据公益林办提交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建立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审批表,起草公益林补偿资金安排文件,一并送县财政局农业股审核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将补偿资金发放名册(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送交财政局农业股,将资金安排文件发到各乡镇场;同时组织人员将审核合格的乡镇公益林补贴数据录入到“湖南乡镇财政补贴平台”内,并在平台完成数据上报。

7、县财政局农业股留存一份根据县林业局送交的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益林补偿资金指标核对和资金安排文件的审签,并将补偿资金按渠道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国有单位、林业局、乡镇财政管理局,将全县公益林补贴登记表电子文档送乡财局审核打卡发放。

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应在林业局上报数据并相关资金,到达补贴发放专户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打入“一卡通”帐户。

8、乡镇财政所要配合乡镇林业站、村委会完善农户补贴账户信息;对上级下拨的村组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按经乡镇政府、林业站、财政所审核盖章后上报县林业局审核合格的补偿资金发放名册,在上级下拨的村组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到帐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要加强监督检查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本乡镇补偿资金兑付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公益林管护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林业站、村委会结合山林权属落实本辖区公益林管护责任,建立完善公益林档案。要分小班查清林地权属、林权权利人和面积,逐小班逐户做好登记,并分户汇总,以村、组为单位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公益林分户档案,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公益林档案。

第十一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分别负责组织将辖区内公益林山场、补偿面积按山林权属落实到户,建立本村、组公益林分户档案,组织完成公益林管护合同(一式四份)的签订,向乡镇林业站、财政所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益林补偿面积分户信息花名册和公益林管护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乡镇林业站负责将公益林补偿范围、面积落实到山头地块;协助村委会、村民小组按公益林山林权属落实到户、造册公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严格审核汇总本乡镇公益林分户花名册,并对分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建立本乡镇公益林管理档案,每年10月30日之前向县林业局报送年度管理台帐。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应按隶属关系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公益林区划与禁伐、限伐管护合同。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应与护林员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和责任书式样由县林业局制定,乡镇林业站组织完成签订工作,并整理成册送交县林业局一份。

第十四条 公益林管护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责任书规定等履行补植造林、护林防火等义务,根据管护合同、责任书履行情况领取补偿资金。

第十五条 各乡镇林业站要会同财政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公益林管护情况自查验收,验收材料经验收人和管护人员签字后,每年10月30日之前向县林业局报送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自查验收报告,再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按乡镇进行复查,具体方案由另文规定。检查验收情况及获取补偿资金的人员名单、补助金额由各村在当地进行张榜公布,作为发放补偿资金的依据。对按合同履行管护责任,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发放公益林补偿资金;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或未完成公益林补植造林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更新造林,或发生乱砍滥伐、乱采滥挖林木、乱垦乱占林地等破坏公益林(地)行为的,扣减或不予支付其公益林补偿资金,扣减和不予支付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拨入县林业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乡镇或村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等管护性支出以及护林员奖励。

第十六条 经批准征、占用公益林地的,自批准下年起核减补偿资金。

第五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和公益林管护以乡镇场为单位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场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和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评定一、二、三类乡镇场,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国有林场要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年度目标责任制,将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和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细化,责任到人,明确奖罚措施。

第十九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全县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补偿资金发放管理和考核奖励,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年度检查考核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落实到乡镇和国有林场,并对先进单位、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安排如下:

按每个乡镇和国有林场以3000元为基数,和公益林管护面积每亩0.05元和打卡到户户数每户0.5元的标准核算乡镇和国有林场工作经费;同时对考核为前三名的一类乡(镇、场),每乡(镇、场)奖励10000元,考核为前四到八名的二类乡(镇、场)奖5000元;按公益林管护面积每亩0.05元的标准安排全县公益林管护情况复查经费。

乡镇超过规定期限上报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报表、总结、自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每超过1天核减该乡镇工作经费的1%,并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条 为及时准确搞好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工作,各个环节谁签字谁负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站、所、村委会以及县直机关部门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或专管员等为直接责任人。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35号文件第三章第三条规定执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未按规定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当事人,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新政办发〔〕3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5: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汇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汇报

wmxz.cn土地总面积530.14万亩,林业经营面积853,404亩,林业用地面积841,359亩,有林地面积561,198亩,活立木蓄积1,339,799立方米。经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全县生态公益林面积722,905亩,其中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82,488亩。1月,经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我县在上游、新兴两个国有林场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尝试点工作,试点面积33,930亩,试点补偿资金16.9万元。半年来,我们在省市林业、财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认真学习,积极宣传,扎实推进,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一、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保证森林生态补偿试点工作顺利启动

森林生态补偿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试点工作好坏关系到林业振兴和县域经济发展,关系到解决林业发展建设中的动力和机制问题。为此,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一是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政府县长为组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林业局、财政局局长为成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林业局设立了试点工作办公室。二是认真宣传。县林业局局长发表了专题电视讲话,宣传口号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一个月,县政府发布了生态效益补偿公告,依安信息报开辟了专题板面,在碾北公路明显处和两个试点林场同时分别设置了4×11米的宣传公示牌,各乡镇和试点林场张贴标语和散发宣传单5000余份。三是积极部署。在今年3月18日县政府召开的森林防火工作会议、4月13日召开的林业工作会议和6月10日林业推进工作会议上,主管林业的县领导对生态补偿分别做了进一步的专题部署。

二、突出重点,完善措施,全面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规范化开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责任重大,关系到森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今后大面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能否有序进行。因此,我们在突出重点和完善措施方面,做到把好“四关”。

一是突出管护队伍建设,把好护林责任人员准入关。森林生态公益林确定之后,管护工作和选择合格的护林责任人员是一个关键环节。因此,我县在两个试点林场公开招聘专职护林责任人员。在职责先期公告、林场正式职工优先报名的前提下,经县教育局出题,县纪检委监考,进行文化和专业知识考试,择优录取了24名身体好、文化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护林责任人员和两名管护管理人员。

二是实施了“两书两薄两证”的管理制度,把好经常性管护经营关。为改变过去经营者和护林者责任不清及责任心不强问题,县林业局授权两个林场管理公益林,并发放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管护经营授权证书》,两个林场与责任人签订了《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书》;两个林场实行《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施情况登记薄》,管护经营责任人实行《国有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责任区管护薄》;给24名公益林管护人员发放了《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证》,两个林场和管护经营责任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检查验收证》待年末验收时发放。通过《两书两薄两证》的管理,经营单位责任清了,经营责任人和管护责任人责任心增强了。在今年防火关键时期,管护责任人昼夜看护在林地和重点地块,严查入林人员,经营单位责任人经常深入责任区检查管护情况。截止目前,两个试点单位未发生一起破坏森林案件。

三是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省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把好资金运行关。为保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专款专用,按省管理办法制订管理细则,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报帐制度。省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拨到县林业局设在依安信用社专用户头上,之后由林业局按季度给试点林场拨付70%的'资金,余下30%待年末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每月试点林场管护责任人员工资明细表到林业局报帐结算。

四是加大投入,科学管理,把好管护经营实效关。针对试点单位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我们加大投入,高标准配置,科学化管理。其一,在生态公益林埋设了100个界桩,设置3块公示碑,24块管护牌,3块宣传牌;其二,每个试点林场都购进了GPS、数码相机和微机;其三,每个试点林场都设立了固定专用档案室,统一购置了铁卷柜和各种办公设备。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并设立了管理制度;其四,两个试点林场设立了三处护林房,护林制度以板面形式上墙;其五,护林责任人统一着装,统一配发标志牌。

三、加强管护,提高质量,有效促进林业经济健康发展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目的是保护培育好森林资源。因此,我们狠抓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这个关键环节。一是制定了公益林建设规划,到两个试点林场要完成6000亩宜林地公益林营造任务。二是县政府6月10日召开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推进会。县林业、工商、公安等部门深入乡、村,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截止目前,已取缔108处非法木材经营加工厂(点),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15起,其中,移交司法机关2起。三是加强重点公益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使森林病虫害发生率降低30%,防治率达到100%,有效预防了森林火险。四是对新营造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抚育,做到三铲三趟,达到林地无杂草,幼林无折损。

四、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努力实现行业管理标准化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试点工作之初,我们就加强对试点林场的指导和监督,保证生态补偿工作有条不紊进行。wmxz.cn试点林场从方案的编制到具体实施,不但县领导亲自到林场检查,而且派出人员具体指导,保证不走弯路。在行业管理上,建立了学习、例会、上岗、出勤、奖惩等多项规章制度,并经常对责任人进行培训,做到有培训计划,有学习课本,有学习笔记,有考核记录;在日常管理上,林业局派出工作组,无论是造林,还是森林防火,无论是幼林抚育还是病虫害防治,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档案管理都做到一步一检查、一步一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从而保证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达到高标准高质量。

虽然我们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中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按照省、市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和不足,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严格管理,扎实工作,把这项有益当代、造福子孙的大事办好,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振兴县域经济做出更大贡献。

篇6: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摘要:森林既可以向社会提供大量的物质产品,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又可以向社会提供良好的环境服务,以改善人类生存和生产条件。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根据市场经济原则,通过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向直接受益者收取补偿费用,以解决森林经营管理经费不足的问题。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森林既可以向社会提供大量的物质产品,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又可以向社会提供良好的环境服务,以改善人类生存和生产条件。然而,由于人们的认识不足和政策上的失误,我国现有的各类生态公益林只能保护,不能采伐,经营单位在经济上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大多是负债经营。因此,在对森林物质产品消长变化分析的同时,还应该对森林环境资源进行量化研究,在价值方面提出一套较完整的核算方案来进一步反映森林为社会做出的贡献,以便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根据市场经济原则,通过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向直接受益者收取补偿费用,以解决森林经营管理经费不足的问题。 一、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包括污染环境的补偿和生态功能的补偿。狭义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补偿费用。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已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这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和资金保障。目前,重要的是尽快保证这一制度的真正建立和实施。从实际情况来看,公益林建设的重点大多为贫困地区,地方政府很难再为公益林建设投入大量资金。筹集这笔资金,应从国力、省情及地方实际出发,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公益林补偿渠道。目前可考虑以下几个途径: 1.财政投入 由国家、省拨付公益林补偿基金,以承担公益林建设与管理单位的人员经费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益林的第一文库网主要作用是充分发挥生态效益,受益的是全社会,由于社会利益的总代表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理应由财政支付公益林的价值补偿。财政投入应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2.设置森林生态补偿税费 参照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办法,把生态效益补偿金作为一种附加费,依附于社会性的税种(如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按一定比例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列入财政管理,由国家按各地生态公益林的多少和效益值大小按比例下拨,这样就能比较好地体现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贫困山区补偿金征收无源的问题也可迎刃而解。 3.征收生态补偿费 征收项目可包括:工业用水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木材加工、运输贸易,征、占用林地,狩猎,野生动物养殖、经营,森林旅游,在风景区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林业部门依法收取的环保补偿罚款等。 4.林业部门补偿 从育林基金或造林更新费中提取部分公益林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科学研究等。 5.社会公众补偿 由于生态产品服务于社会大众,人人有份,可考虑从现有的从业人员收入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收取基本工资总额的1%作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费。公益林建设地区的林农等个人受益者可以投工投劳、义务工等形式对本地区的公益林进行补偿。 三、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生态保护和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稳定的资金渠道,是“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思想得以长期、稳定实施的'核心环节。尽管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一些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渠道,但由于机制不到位,补偿不能完全依法进行,出现了受益者与需要补偿者脱节的问题。此外,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法规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体系,而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收费标准也缺乏科学根据,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因而,为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立法工作,推进生态环境补偿费政策的出台。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生态补偿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应逐步通过立法使补偿标准得以明确界定,使效益补偿的区域统一性、检查验收的规范性等生态补偿政策和制度日趋完善。 2.统一征收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税。抓紧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统一的生态效益补偿税,消除部门交叉、重叠收费、资金使用效益低的现象,统筹解决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问题。 3.将发展重点地区的替代产业、替代能源和生态移民问题纳入重点支持范畴,以提升生态补偿地区的产业竞争实力。 4.加大对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强生态示范区建设。国家在加大对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时,应当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特别是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造成的财政减收,作为计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孙儒泳 李庆芬等主编.,基础生态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肖笃宁 李秀珍等编著.2003,景观生态学.北京:科学出版社. [3]何 方:2003,应用生态学.北京:科学出版社. [4]尚玉昌编著..普通生态学.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篇7:呼伦贝尔市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呼伦贝尔市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摘要:实行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改善和治理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具体介绍呼伦贝尔市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保障措施.作 者:夏文德    永胜    马晓梅    张克然  作者单位:夏文德(新巴尔虎右旗林业局,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阿拉担额莫勒,021300)

永胜(新巴尔虎右旗水务局,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021300)

马晓梅(内蒙古海拉尔区园林管理处,内蒙古,海拉尔021000)

张克然(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内蒙古,海拉尔,021008)

期 刊:硅谷   Journal:SILICON VALLEY 年,卷(期):, “”(4) 分类号:X2 关键词: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实施方案   

篇8: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分析框架体系研究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分析框架体系研究

摘要:本文首先提出了林业政策分析问题,根据公共政策分析要遵循的原则,建立了林业政策分析框架,对框架构成、决策标准和框架分析进行了详细阐述,并以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为例,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得出结论.作 者:任毅    李宏勋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期 刊: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Journal: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年,卷(期):2010, 35(1) 分类号:X173/S7-9 关键词:框架体系    政策    森林    补偿   

篇9:略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

略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

自起,国家从中央财政中拨给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20亿元,并将逐年增加.如何用好这笔资金,有效构筑我国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是我们必须要研究的.课题.建议将这笔有限的资金,首先用于生态建设的重点,其次兼顾全面推进.对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以及对生态效益实行按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作 者:温作民 Wen Zuomin  作者单位: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市,210037 刊 名:林业经济  PKU CSSCI英文刊名:FORESTRY ECONOMICS 年,卷(期): “”(11) 分类号:F8 关键词: 

篇10:广西花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情况调查

广西花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情况调查

本文通过对广西花坪国家级自然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找出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作 者:刘薇 金大刚  作者单位:刘薇(广西大学林学院)

金大刚(广西林业局)

刊 名:市场论坛 英文刊名:MARKET FORUM 年,卷(期):2004 “”(4) 分类号:F287.1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   森林   补偿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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