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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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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工程施工协议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程施工协议书1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布线设计施工下列标准:

-iso11801国际建筑通用布线标准

-ieee 100 base-t 100兆以太网

-ccitt isdn综合业务数据网络标准

-ieee 10base-t光纤分布数据接口(fddi)标准

-ieee token ring网络标准

同时满足下列安装与设计规范

h中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h智能建筑设计标准(ebd-03-95)

h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cecs 09:89)

h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cecs 72:97)

h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ecs 72:97)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弱电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

甲方弱电工程系合法使用。

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经有关部门审定具有弱电工程承包的相关《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弱电施工地点:________区(县)________路________号。

弱电工程实施内容:详见附件一《弱电工程实施内容表》。

承包方式: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总价款:¥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

材料费:____________________,人工费: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费:____________________

垃圾清运费:____________________,税金(%):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工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________工期________天。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弱电布线材料:详见附件二《甲方提供弱电布线材料、设备表》。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三《主弱电布线材料报价单》。

乙方对甲方采购的弱电布线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弱电工程,非经甲方

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为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本工程执行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ecs 72:97)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ebd-03-95)的其它同类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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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由____ 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详见附件四)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工程验收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详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高空作业、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企业办公人员的安全,防止企业办公设备的'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五、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工程款付款方式列下表:

付款时间付款百分比金额

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1000元,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二至五天30%元

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到现场或工期进度过半30%元

竣工验收当天35%元

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5%元

增加工程项目签订项目变更表后两天内100%元

2、工程结算:详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工程保修期壹年。须工程款全部结清,甲、乙双方方能签订《工程保修单》

(详见附件七),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须开具发票。

六、其它事项

甲方工作:

(1)甲方应在开工前________天,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或上级主管弱电部门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____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施工现场,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施工现场中所滞留的设备、物件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电,钥匙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其他工作人员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计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乙方工作: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

(2)指派__________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3)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各种共用设备管线及原有建筑承重结构。

七、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_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共用设备管线及建筑承重结构,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乙方擅自拆改共用设备管线或原有建筑承重结构,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八、纠纷处理方式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凭本合同文本和工程承包企业开具的统一发票,可向市智能建筑协会调解,也可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不选定的解决方式划出)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要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_____%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十、其它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略)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工程施工协议书2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今有甲方所辖片区内路灯维修工程委托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____

第一条、施工内容

根据实际情况维修片区内损坏路灯及长明灯。

第二条、质量标准

按当地路灯要求恢复正常照明。

第三条、结算方式

根据实际人工数(______元/人)及材料费结算。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照协议如期完工后,甲方付清。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以及相关规定进行维修,甲方有权对乙方管养行为进行指导、监督,乙方须设立24小时保修电话,并有专人负责接听,

2、协议期内,乙方应确保照明设施完好,达到要求。保证正常运行和亮灯率在95%以上。

3、乙方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上岗工人配置统一的工作服和反光套袖,自行解决安全作业问题,在进行维修作业时必须认真负责、注意安全操作,如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处理及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维修人员须自觉学习安全法规,强化技术训练,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术水平。在维修抢修过程中,应持证上岗,如驾驶员必须持有大型车辆驾驶证和驾驶特种车辆资格证,路灯维修人员必须持有电工证等。

5、乙方施工时应保持路灯现场卫生环境不影响交通,同时上杆操作应注意杆下及作业场地安全,不乱扔安装器材与配件,施工维修现场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有警示灯或照明灯。

6、需要更新设备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7、乙方因维修工作的需要,查阅复印原图纸、档案等资料的,甲方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第六条、维护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日。

第七条、工程保修

乙方所用材料质保期一年,期间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维修。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3、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第十条、争议纠纷解决

____。

甲方:____住址:____代表人: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住址:____责任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协议书3

甲方:xx县xx学校

乙方:xx

为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施工顺利,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原则,积极提高工人“自防、自治、自卫”能力,实现安全无事故目标,现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商定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随时开展安全检查,并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要求乙方整改完毕。

2. 乙方向甲方提供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50周岁以下的健康劳动者,并对其进行安全入场教育和安全知识考试。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 乙方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甲方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和野蛮施工。

5. 乙方应保证其工人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6. 乙方应保持施工期间安全事故为零的'记录,并承担因自身原因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7. 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至工程结束时有效。

8.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

20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协议书4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建设工程项目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面积(包括土建工程、水暖工程、电器工程):共计_________平方米。

4.承包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6.工程价款和费用的结算依据和付款办法:____________

7.工程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8.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9.工程质量:以施工图纸及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10.甲方主要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乙方主要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违约责任

(1)甲方因自己原因延付工程价款时,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额_________‰计算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每逾期一天,按未竣工程造价_________‰计算违约金。

(3)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的.,乙方可以请求顺延工程日期,还可以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工程竣工后保险期一年。采暖工程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属承包方施工责任造成的如屋内漏雨、暖气不热、管道漏水等,由承包方负责免费修理。属发包方或设计责任造成的由甲方自理。

(5)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本合同附件:共_________份。

4.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办理交工验收和款项结清时为止。但保修一条除外。

5.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5份,承包方7份,发包方7份,由发包方送建设银行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工程施工协议书5

披露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表人:

接收方:(以下简称乙方):

责任人:

根据双方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护主合同项下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特制定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适用于主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保密信息指合同生效日前后,披露方披露给接收方的任何以及所有以口头或书面、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工艺流程﹑技术设计﹑图纸资料﹑相关函电等等。

二、双方职责

1、甲方义务:

对于乙方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2、乙方义务:

(1)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本工程的技术协议书、其他相关技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查阅、保管。

(2)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施工现场不得擅自拍照,更不得让第三方人员进入甲方设备内部或对内部结构进行拍照,如果乙方违约,其行为将被视为窃取商业秘密,甲方将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3)乙方进入现场施工必须向甲方交纳图纸保证金,图纸保证金的金额为______元人民币,对有实行预付款的`,可以从预付款中直接扣除;

(4)图纸为甲方的自有知识产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做好施工图纸的现场管理和保管,乙方所获得的图纸资料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图纸的行为,均视为违法、侵权行为。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当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给出版社和新闻机构发表或学术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进行促销和做广告宣传。

三、保密期限

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开始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截止时间以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为准。由此而导致的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赔偿,将由违约方的向守约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四、保密协议的控制权变更、转让条款

1、若乙方发生控制权变更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缔约人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的约定,应当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信息价值的_______%,即___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

2、一方违约,权利人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禁令,保护其秘密。

3、缔约人有刑法规定的侵犯权利人的保密信息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权利人交由司法机关惩处。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及其相关内容所起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七、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适用于主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

甲方(公章):

甲方代表或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包人(公章):

承包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施工协议书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项目部

为了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增加公司、项目部各级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性,落实好安全工作职责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订立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职责状。具体职责条款如下:

一、甲方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和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省市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和设备管理工作的规定和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监督,指导项目部按《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实施。

2、按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机械设备检查,平时不定期进行抽查,督促指导项目部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会同安监站做好大型设备的安装验收,在检查中发现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有权采取经济处罚。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及“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竞赛”,成立安全竞赛活动小组,制订活动计划,做好

二、乙方安全工作职责

1、务必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各级安全职责制,贯彻“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伤亡事故,务必按规定及时上报甲方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自觉理解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2、务必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省市建设局《关于建立礼貌工地活动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礼貌施工管理,并理解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用心组织开展礼貌工地建立活动,各项目部切实争创市礼貌工地,力争省礼貌工地。

3、用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及“夏季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竞赛”,推动安全达标,建立礼貌工地的顺利进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做到两个保证,保证安全达标率百分之百贴合标准,保证软件资料百分之百齐全。

4、特殊工种人员做到一律持证上岗,杜绝无证操作和超期废证行为。乙方管理安全的人员数量务必配备足够,对建筑面积10000以下工程,务必设专职安全员一名,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工程,设2—3名专职安全员,50000以上的大型工程,应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5、加强机械设备管理,负责建立分布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严禁无证操作,带病运转,及时淘汰安全技术性能差的机械设备,不准使用无生产许可证、准用证的机械设备、所有安全防护用品,脚手架钢管、扣件、安全网等务必贴合国家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

6、加强对外来民工的管理和教育,健全用工管理和措施,现场施工人员挂牌上岗,对身份不明者不得使用,对模板支撑、脚手架、临时用电等)并应由安全技术员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施工现场务必配备专职安全员。乙方应经常对工地的安全设施进行自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立即整改。

9、项目部务必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制,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保卫消防员、机械管理员、仓库保管员、作业班组长、生产工人。

三、奖惩措施:

各项目部应按规定完成礼貌工地建立指标,对完成指标者给予奖励,对未完成指标者,将给予处罚。

1、对项目部建立的市礼貌工地、省礼貌工地都给予适当的奖励,若没有到达礼貌工地标准,则予以适当处罚。

2、项目部每发生一齐重伤事故罚款5万元,每发生一齐死亡事故罚款10万元,并且所有经济损失及法律职责全部由乙方自负。

四、其他

1、本职责状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协议的附件,与承包协议同等有效。

2、本职责状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共同守信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程施工协议书7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______施工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乙方为甲方的建筑工程进行施工,仅含.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

3、工程施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

三、工程价格: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______部分___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面积按实际测量为主等等,自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并连续施工至工______月______日。

四、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工程完成前付清工程款的__%,尾款__年__月__日内结清。

五、乙方按照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负责保证工程质量,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按正常工期完成施工。

六、甲方负责办理-_______________或提供些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工程施工期间,甲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_提供给乙方使用,但因乙方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并_________________。

八、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甲方:______村

承包方乙方:______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施工协议书8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___

合同签约时间: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联系人:联系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单位全称:单位全称:____________

账号:账号: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方名称:(简称甲方)

承包方名称:(简称乙方)

第二条设计依据: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工程项目:

设计规模:____________

收费标准:___%

投资:____________

预估设计费:元(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数计).

预付设计费:元

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最终的提交时间为工程设计日开始.

第五条本工程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______年修订本执行(其未尽事宜另定补充协议).

第六条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示返还预付金,设计已进行的工作量按总工作量按总工作量的比例结清.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应返还定金.

工程设计在资料齐备后完成.乙方向甲方提供全套设计文件时,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设计费.

第七条双方各自的责任是:

(一)委托方

1.向承包方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设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在设计人员到现场查勘、工作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按国家有关规定,预付款单到户起五日内,办妥预付设计费的汇付手续.

4.维护承包方设计和设计成果的完整;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二)承包方

1.按合同规定的进度、份数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套.

2.方案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少量修改,由承包方负责,不另收费和签协议书.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的重大修改和变更,其收费双方另协定.

3.负责对所承担设计的工程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问题.

第九条除确属人力不能抗衡因素之外,各方如因违反合同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应按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三)委托方

1.由于变更建设计划,提供资料不明确,示按期提交设计基础资料或工作条件等原因,而造成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设计进度、增付款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后补入原协议条文,以备查核.

2.中途要求停止设计,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已付承包方的费用无权请示返还,并按承包方已进行的工作量和因中途停止设计而造成的损失付所需要费用.

3.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每日按应付费的万分之五偿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付至承包方银行账户后,由承包方开列款额与违约金相符合的收费通知单结清.

4.承包方提交初步规划方案,十天内委托方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当作方案确定,正式出图提交成果.

(四)承包方

1.因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因而拖延工期造成损失者,除应负责继续完善和完成设计外,并应视造成的损失大小,由双方按受损失部分的价值,协商减收设计费款额,并补入原协议书中,以备查考.

第十条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立即生效,工程设计结算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本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国家民法典,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施工协议书9

协议书由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年___月__ 日生效,至___年__月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业主:_____(盖章)______监理单位: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工程施工协议书10

甲方: 乙方: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中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1、在建筑工程面积约为平方米,完工后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付款。甲方以单包形式,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承包给乙方每平方米285元( 285 元整)。由乙方负责施工完成。。

2、甲方责任:开工前甲方做好三通(水、电、路)准备工作。开工后必须保证建材及时运达工地,水电费甲方负责。甲方还提供住房给乙方,用于施工。开工及时付给施工费 元,因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赔偿。

3、乙方责任:乙方施工,必须按图施工,不得私自更改。必要更改时,双方协议解决。在施工中所需的一切工具模板、架子等各种设备都由乙方全部解决。

4、关于建房标准:乙方保证地基牢固,墙体面要平面垂直,墙角垂直,必要时一定要该灌浆时灌浆,该渗透砖时渗透砖,钢筋水泥符合一定的比例标准,前面墙面,厕所、厨房墙砖铺好、楼面做好防水,水电安装到位。其他墙体青灰抹光。

5、乙方要规范施工、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并且尽量做到不大量浪费材料。不得将甲方的材料借给他人,如果甲方一担发现有材料无故流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甲方付款方式:根据工程进度、验收合格、分段付款。干多少活,付多少钱,不干的活不付款。

(1)开工基础完成验收合格后,付( ),可分批次支付。

(2)一层楼面完成验收合格后,付( 整)。

(3)二层主体完成验收合格后,付( 整)。

(4)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付(整)。剩余款项整体完工验收合格后,留总工程费用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________年,余款在1个月后全部付清。如果施工资金不到位,乙方有权甲方追究责任,并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甲方负责。乙方在甲方监督下进行施工,施工期间有事互相商量,不能无故生事端,如发生争端应通过合法渠道解决。

7、施工工人的管理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在施工中的一切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因违规操作等一切人身伤害所带来的后果与甲方无关。因打架斗殴或私自外出发生事故以及从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甲方无关。

8、乙方在施工中违规操作造成的不合格工程,甲方有权要求赔偿、返工。

9、工程开工时间:双方一致同意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开工。 主体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全部竣工。

10、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违法的不能生效。此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遵守,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50%违约金。可按《民法典》或其它法律条款的法律程序解决。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协议书1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承包范围:

4、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其中:勘察费 元(如有),设计费 元,设备购置费 元(如有),建筑安装工程费 元,暂列费用 元(如有)。

按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价格内。

暂列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价格内。暂列费用主要为以下情况:

(1)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材料代用、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

(2)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费用。

(4)地下障碍物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等发生的费用。

5. 项目总负责人: ;项目设计负责人: ;项目采购负责人(如有): 项目经理: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 。

6.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设计开始时间 ,施工开始时间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天,其中设计工期 天,施工工期 天(合同履行期业主承担义务的工作影响占用承包人进度计划时间,如包括但不限于业主选择方案、审图、报建、论证及承包人有证据证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工期延误等,工期相应顺延。)。

10. 本协议书中有关的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1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12.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

13. 本协议书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14.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承包人: (联合体牵头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承包人: (联合体成员)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项目总负责人,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项目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15项目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16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指承包人指定负责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17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8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9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20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21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22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23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4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5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6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7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8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9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30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31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32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33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4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5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6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8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3条约定所作的变更。

1.1.39设计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设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40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41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42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43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44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45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6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7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8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9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50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51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5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53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54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5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8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1.59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总负责人。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一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总负责人

3.2.1项目总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总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2.2 项目总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总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总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总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 项目总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总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3 项目设计负责人

3.3.1项目设计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设计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2项目设计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在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同时在授权范围内具有代表承包人签署(或盖章)设计相关文件的权利。

3.4 项目经理

3.4.1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42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在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下负责组织指导现场施工工作,同时在授权范围内具有代表承包人签署(或盖章)现场施工相关文件的权利。

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4.3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3.4.4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4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5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4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5 项目采购负责人

3.5.1在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授权下负责项目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特别是大宗、特种设备的采购。

3.5.2负责制定项目的采购计划,配合做好采购及合同管理;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设备、材料的进场安排。

3.5.3负责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把关,对不合格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3.6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

3.6.1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有关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6.2参与HSE计划及各项施组措施方案的编制(安全相关内容),有权行使安全一票否决制。

3.6.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各工种换岗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取证工作,并记录在案。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台帐。

3.6.4参加每周一次以上的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处观工现场安全隐患,签发限时整改通知单。

3.6.5监督、检查操作人员的遵章守纪。制止违章作业,严格安全纪律,当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有权制止冒险作业。

3.6.6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实施控制,并做好记录。

3.6.7掌握安全动态,发现事故苗子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供安全技术咨询。

3.6.8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反馈使用信息,对进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用品及机械设备,配合材料部门进行验收检查工作。

3.6.9贯彻安全保证体系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参与安全设施、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的验收。

3.6.10协助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汇报工程项目或生产中的安全状况;

3.6.11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处理重大工伤事故、机械事故,并参与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3.612参与对施工班组和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工作,负责对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连续监控,并作好监控记录;

3.6.13参与协助对项目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过程和行为进行控制,参与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纠正预防措施。

3.7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8 安全保证

3.8.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8.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8.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8.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9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9.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9.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10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11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12 分包

3.12.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 6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12.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12.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12.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12.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12.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或)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4.4.2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一项变更。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且发包人已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提供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

工程施工协议书12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建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项目:

第二条 施工地址:

第三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负责签发工作票,对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并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5、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6、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建筑、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8、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建筑生产规程和甲方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建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五条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六条 施工安全保证金

甲方预留工程款的10%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建筑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建筑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建筑和设备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3)乙方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乙方应承担5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建筑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3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公章 ):

甲方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乙方单位(公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工程施工协议书13

甲方:________(施工单位简称)

乙方:________ (职工简称)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文明标化现场活动,杜绝事故发生,防患于未然,所有的承包班组,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所有进场施工的班组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生产教育的三级教育,服从甲方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班组进场人员必须登记入册签订合同,人员固定不得隔三换四造成人员混杂。

进场施工不得收用精神病患者、弱智、残疾、童工、妇女等国家规定不能进入施工现场操作的人员,严禁携带家属小孩子进场,严格遵守门卫制度。

工作时间必须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严禁酒后操作、穿皮鞋、赤膊、赤脚上班,严禁赌博、斗欧、聚众闹事、盗窃行为发生。

班组的`住宿,服从甲方安排,不得乱搭房间、乱接电线、电路、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开小炉,房间卫生制度要责任到人,不得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不影响甲方开展各项卫生、安全评比活动。

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我处的作息制度,严禁乱使用甲方机械设备和电器设备,不得乱抢、乱用其它班组的施工用具和他人财物,不得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伤亡,吊放物品,严格听从起重操作人员的指挥,否则后果自负。

施工班组人员必须服从安全员的指挥。

施工班组安全责任人为班组长,一切安全事故由班组长承担,甲方不负责安全事故处理。班组造成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责任由伤人班组负责,造成甲方机械设备及电器设备故障,追查责任按章办事,对影响甲方文明施工标化现场评比活动的情况,采取罚款措施,对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乙方必须承担责任外,甲方酌情处罚。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协议书14

甲方:

乙方: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二、承包内容:

1、工程量乙方按甲方提供的中标价为 (小写: ),甲方收取管理费000%,若结算工程量超出合同工程量,其超出合同工程量部分甲方收取000%的管理费。

2、甲乙双方各负责税金50%;若结算工程量超出合同工程量,超出合同工程量部分税金由乙方支付。

3、乙方承包范围按业主提供的图纸范围、中标分部、分项清单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4、乙方必须按业主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按时、按质完成本工程分部分项任务。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并通过业主竣工验收。

三、甲方责任

l 、在施工前甲方应协调业主做到水通、电通、路通到施工现场,协助乙方签证工程量及一切事项。

2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甲方协助乙方与业主补偿。

3 、工程竣工后,达到验收条件,甲方在15日内协调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协助办理结算。

四、付款方式

l 、针对本工程量大、时间紧,在乙方签定合同起30天内,乙方支付工程

保证金人民币为贰佰万元整(小写:000.00元),在管理费中扣除。

2 、根据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每月28日前报量进度款,工程款到甲方账户后7天内除扣管理费后支付给乙方。

3、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甲方在工程款汇中代扣代缴税金。

五、施工工期为180天,以开工令下发当日算起,若工期延误,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六、乙方需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全责。

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送相关法律部门仲裁。

八、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履行,中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附后双方签字盖章。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协议书15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性质:包工、包料、包制作、保证电梯安装后井道及其他部分正常投入使用。

4、承包范围:电梯井道施工工程

5、材料说明: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期限:

签订合同后___天之内,材料进场,___个工作日完成所有井道工作,若因发包人方面因素而导致工程无法顺利完成的,工期顺延。

三、工程造价及核算方法:

1、造价:工程为一次性定价,总价合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含税),本价格包含电梯井道所有费用。

2、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后预付订金___元;

(2)完成工程量 ____%支付____元;

(3)井道完成后由电梯公司专人验收并进行安装,正常运后支付余款。

四、工程质量:满足电梯安装及验收。

五、甲方负责:

1、甲方提供电梯厂家所提供的土建图纸给乙方,乙方按照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甲方提供场地水、电给乙方。

3、甲方若变更原定方案,必须在乙方施工前通知,在施工期间甲方提出变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负责在各施工单位间协调,让工程顺利进行。

5、若其他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6、施工过程甲方有监督按照图纸施工的权利。

六、乙方负责:

1、乙方按照配套图纸要求,进行井道施工制作。

2、乙方施工期间由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施工的井道满足甲方电梯安装与外观的技术要求。

4、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乙方自行清理(费用自理)。

5、井道整体工程在壹年内因自身质量问题,乙方将免费维修(因人为及自然灾害造成质量问题不在免费维修之内)。

七、施工安全: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双方违约责任:

1、双方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则应赔偿对方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和数目付款,则应向乙方赔偿工程总造价 ____分之 ____的违约金。

3、乙方应按照进度完工不得影响电梯的安装。

九、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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