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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

ruanxiaocan

【简介】感谢网友“ruanxiaocan”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共5篇),欢迎参阅。

篇1: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xxx ,女,汉族, 身份证号:XXXX, 住址:XXXX组。

被答辩人:天津市xxx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XXXX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受损房屋的业主是适格的当事人,被答辩人是否与此财产损害纠纷有利害关系,我方持有异议。

2、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应为涉诉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即涉诉房屋的承租方,而非涉诉房屋业主。

被答辩人以常年不在本市居住的业主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3、我们先假设本案财产损害存在,那么赔偿责任也应就各方在损害事件中的过错来合理分担。

而被答辩人将受损财物“长时间浸泡”或“长时间在潮湿的空气里”,没有合理有效的阻止损失的扩大,在此财产损害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如今,答辩人已经积极了“采取真正有效地施工”等补救措施,及时停止侵害,排除了妨碍,并且修理、重作、更换了吊顶,恢复了屋顶的原状,并不像被答辩人所称未积极的履行以上义务。

那么在答辩人就此损害承担完毕大部分民事责任前提下,剩下的责任理应由被答辩人独自承担。

篇2: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

房屋漏水赔偿协议书

甲方:观山悦5号楼2单元202业主 乙方:陕西日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由于乙方机器管路漏水,将甲方入户花园处壁纸、窗套、木地板等被泡。

为解决漏水后的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乙方一次性赔付甲方所有损失费用,人民币合计:陆仟元整(¥6000),并

解决漏水问题。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甲方后,由甲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后果与乙方

无关。

三、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赔偿

要求。

四、乙方赔付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

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一周内转账付款到甲方银

行账户。

五、本协议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

甲方银行账号: 户名:

开户行:

甲方(签字): 售后服务部(签字):

(盖章)

年月 日年月 日

【扩展】

楼上漏水造成装修损坏等问题,不仅给家居生活造成不便,处理起来麻烦很多。

发生这些纠纷该怎么办?对此,本报特邀请两位律师为业主们厘清问题的本质,并总结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流程,供广大业主们学习借鉴。

案例1.楼上水管破裂楼下住户遭殃

今年5月,一件烦心事让家住天庆嘉园小区的邵先生懊恼不已。

由于楼上住户私自改装地暖造成管道破裂,水渗到楼下造成邵先生家饭厅严重漏水,整个屋内电路短路。

邵先生多次找楼上业主商议,可对方声称漏水不是自家责任。

几次后,竟然躲着不见人。

无奈下,邵先生又找到物业公司。

可物业公司表示,此纠纷只能两家协商解决,他们也没办法。

就这样,拖来拖去,邵先生过了一个多月黑灯瞎火的生活。

随后,经过多次投诉,物业公司找电工对邵先生家电路进行维修并答应协助解决问题。

案例2.楼上建生态园楼下成“泽国”

7月12日,家住新港城的李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家已经漏水好几天,多次向物业反映,可是却无人问津。

7月14日早上,记者在李女士家看到,客厅、主卧、客卧和厨房都出现漏水,最严重的是两间卧室。

卧室贴的墙纸已经被水浸泡得变了颜色,而桌子上面、衣柜里也全是斑斑水迹。

李女士说,7月13日早上10时多就开始漏水,直接往外“喷水”,整个家里都在漏水。

就连衣柜里面也全是水,晚上只能搭个简易帐篷睡觉。

7月13日,李女士与物业找到楼上的住户,经过排查发现,原来是楼上卫生间的水阀坏了。

楼上的住户是复式楼,他们在自家弄了一个生态园,最近老下雨,生态园上面也是积水,所以才会渗到李女士家。

目前,李女士正在和物业寻找漏水原因,协商解决。

主持人:本报记者 李 升

嘉 宾: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小方 吴春燕

主持人:楼上住户装修、改造管线导致楼下业主房屋漏水,小区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宋小方:《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公司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如果业主遇到了此类问题,应该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就应该为受到损失的业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吴春燕:如果房屋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案例中造成两家房屋损失前,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已经进行了告知的业务,且本身也不属于质量问题,那么物业公司就依法履行了自己的管理义务,需要做的是积极协助和协调与相邻业主的关系,其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是大厦和小区的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包含业主私人所有的设施。

房屋维修责任,“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房屋损失属于上层业主不当行为所致,应由上层业主负责维修。

主持人:出租房漏水殃及邻居,业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宋小方: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如果案件系相邻关系纠纷,业主虽然并非侵权

邻里房屋漏水赔偿金额判决

人,但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对于因其房屋漏水对邻居造成的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租户追偿。

对于邻居因为漏水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双方酌情商定,商定不成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

业主也可以估计评估的数额赔偿邻居的损失。

吴春燕:此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问题还涉及到相邻权。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同时,《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主持人:发生漏水造成损失,责任方故意躲避不处理问题,受害方应如何处理?

宋小方:遇到此类问题,第一,如经鉴定,漏水因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引起,在保修期内,受损害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对房屋漏水进行维修,并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三,如果漏水因楼下住户装修而导致,则楼下业主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楼上业主赔偿。

如果给楼上业主造成了损害,楼下业主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四,如果因房屋建筑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漏水,楼上、楼下业主应共同承担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

如果楼上漏水,房子还在质保期内,又确信不是人为破坏的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

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来修补后,还是不行或维修不到位,反复两

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

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将开发商告到法院。

吴春燕:如果漏水原因确为楼上造成,受损业主可向楼上或邻居讲清情况,提出修补要求及修补期间对自己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

如果邻居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的话,受损业主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将争议提交到法院处理。

如果邻居不理会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以先自己请施工队进行修补,所花费的费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再通过法院要求楼上邻居进行赔偿。

并且,当楼上邻居不主动进行赔偿时,受损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遇到此类问题一般处理程序如下,当发现自家楼上漏水时,可先找小区物业,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

也可请社区干部和警察协助解决,并应做好拍照、录像留言等证据收集工作以便起诉至法院后于已有利。

此外,如果是单位房,可以找单位进行协调解决。

主持人:购买的新房,遇到漏水、大面积起沙等问题,如何维权?

宋小方: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正常情况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分别是:屋面漏水,保修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1年;墙面、顶棚抹灰脱落,保修1年;墙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保修1年;供热或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1个采暖和供冷期;卫生洁具保修1年;灯具、电器开关保修六个月;其它部位、部件的保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用户自行约定。

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并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之内的非人为损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维修,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保修单位进行维修时导致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购买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损失,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

吴春燕:入住后,经检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除退还购房款本息外,还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况:第一,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我国法律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法院也会支持。

一般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室内居住人的健康、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

可见,对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者问题严重导致影响居住,比如顶层漏雨修了多次还是漏雨不能居住,使用不符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致使隔音效果很差,影响了业主正常居住使用等问题,购房者可以退房。

但是对于墙皮脱落、屋内漏水等由于工程质量而出现的问题,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但不能因此而要求退房。

篇3:房屋漏水答辩状

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5月18日,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反诉人向答辩人购买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

双方合同签订后,在20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

至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答辩人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虽然答辩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约定.

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该是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

因此,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

答辩人与该诉争车辆的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江苏经理部签订了代理协议,答辩人由此取得了该车辆在连云港区域的经销权。

该车辆是由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发货到江苏南通,然后,根据江苏市场的销售情况再调配到赣榆县即答辩人的销售部.

因此,答辩人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一系列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答辩人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

因此,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从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该车不存在质量问题,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该车是经过生产厂家质量检测合格后才准予出厂的,符合生产厂家的企业质量标准,同时,也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在答辩人与反诉人签订的购车协议中的第五、六条明确约定:反诉人在提车的时候对该车质量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即表示认同该车质量是合格的,答辩人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而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诉人购买的该车是牵引车,反诉人还另外购买了一辆后挂车,牵引车与后挂车组成一个整体才能够用于运输经营活动.

而反诉人另外购买的后挂车与反诉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该车由于不是同一个汽车厂家生产的,后挂车与该牵引车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对该牵引车的高度进行适当的整改才能够与后挂车配合使用,才能够使前后车作为一个整体运输工具用于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因此,反诉人所称的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为该车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篇4:房屋漏水纠纷答辩状

贵院送达的(20**)滨功民初字第1400号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已收悉,现本人就郑x玉媾媾诉讼房屋漏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如下答辩:

1、原告所诉《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

关于房屋面积问题。

在原告提供的诉讼请求中提出房屋建筑面积为42平米,与事实不符。

郑爱玉媾所测量的是套内净面积,偷换了建筑面积的概念,按照国家出台的《房产测量规范》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平面面积,即外墙勒脚以上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经过测量,标的物含外墙实际建筑面积为50.5平方米,房屋面积包括房屋内的使用面积、墙体的部分面积和公摊面积。

而该商铺总建筑面积为219.68平方米,其中产权证标明公摊面积为91.62平米,折合公摊系数为0.3275因郑爱玉媾租用的是底商局部,其相应分摊的公摊面积为约20平方米,这种测算方法即与住建部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吻合,同时也与合同签订面积吻合,不存在合同欺诈问题。

其二,郑爱玉媾在合同签订之前协同其老公、其子,在中介陪同下先后多次来到商铺实地观看、测量;了解不可谓不详细,在合同签订前一天,她还坚持专门等其夫出差回来实地勘测后方才签署,而且,我们就目前商铺属于隔断现状,在面积上会出现计算 测量出入等,向原告进行了详细提示,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也对标的物现状予以认可。

2、原告郑爱玉媾单凭主观臆测为依据,单方面毁约,拒不执行合同。

在合同签订后90多天时间内,特别是在合同即将履约之前,我们和中介公司分别以短信、快递等书面方式通知提醒后,既没有对房屋面积提出任何异议,又没有就解约事宜跟我们提前沟通,而是选择了在应执行合同的第一时间提出诉讼,足见其毁约信心何其坚定、毁约意愿何其坚决。

3、综上,原告郑爱玉媾的毁约行为属于合同“钓鱼”行为。

合同签署后,对质疑问题,她完全有时间、有精力通过甲乙双方正常的沟通提出复议,然而她没有,完全可以通过中介作为第三方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然而她也没有,而是企图选择法院起诉这一极端方式,获得双倍订金赔偿。

足见其居心叵测。

4、因原告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①自3月11日签约以来,我们就及时清理了原租户,具备了新商户入住条件,然而郑爱玉媾以其子所租商铺尚未到期为由,拖延至6月入住,空租期长达90余天,给我方造成了空租三个月,按照合同价格每月2.3万元计算,给我方造成近7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②中介公司收取1.2万元高额的中介费用由我方垫付的,由于对方撕毁合同,中介费根本无法追回,造成我方直接损失;

③另外由于对方违约,造成我方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找到新租户。

累计损失达10万元。

5、应诉请求

1、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赔偿被告10万元的经济损失;

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答辩人:xxx

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辩状【2】

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年5月18日,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反诉人向答辩人购买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

双方合同签订后,在2010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

至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答辩人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虽然答辩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约定.

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该是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

因此,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

答辩人与该诉争车辆的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江苏经理部签订了代理协议,答辩人由此取得了该车辆在连云港区域的经销权。

该车辆是由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发货到江苏南通,然后,根据江苏市场的销售情况再调配到赣榆县即答辩人的销售部.

因此,答辩人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一系列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答辩人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

因此,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从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该车不存在质量问题,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该车是经过生产厂家质量检测合格后才准予出厂的,符合生产厂家的企业质量标准,同时,也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在答辩人与反诉人签订的购车协议中的第五、六条明确约定:反诉人在提车的时候对该车质量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即表示认同该车质量是合格的,答辩人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而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诉人购买的该车是牵引车,反诉人还另外购买了一辆后挂车,牵引车与后挂车组成一个整体才能够用于运输经营活动.

而反诉人另外购买的后挂车与反诉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该车由于不是同一个汽车厂家生产的,后挂车与该牵引车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对该牵引车的高度进行适当的整改才能够与后挂车配合使用,才能够使前后车作为一个整体运输工具用于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因此,反诉人所称的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为该车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篇5:房屋漏水侵权答辩状

贵院送达的(20XX)滨功民初字第1400号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已收悉,现本人就郑XX诉讼房屋漏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所诉《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

关于房屋面积问题。

在原告提供的诉讼请求中提出房屋建筑面积为42平米,与事实不符。

郑XX所测量的是套内净面积,偷换了建筑面积的概念,按照国家出台的《房产测量规范》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平面面积,即外墙勒脚以上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经过测量,标的物含外墙实际建筑面积为50.5平方米,房屋面积包括房屋内的使用面积、墙体的部分面积和公摊面积。

而该商铺总建筑面积为219.68平方米,其中产权证标明公摊面积为91.62平米,折合公摊系数为0.3275因郑XX租用的是底商局部,其相应分摊的公摊面积为约20平方米,这种测算方法即与住建部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吻合,同时也与合同签订面积吻合,不存在合同欺诈问题。

郑XX在合同签订之前协同其老公、其子,在中介陪同下先后多次来到商铺实地观看、测量;了解不可谓不详细,在合同签订前一天,她还坚持专门等其夫出差回来实地勘测后方才签署,而且,我们就目前商铺属于隔断现状,在面积上会出现计算测量出入等,向原告进行了详细提示,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也对标的物现状予以认可。

二、原告郑XX单凭主观臆测为依据,单方面毁约,拒不执行合同。

在合同签订后90多天时间内,特别是在合同即将履约之前,我们和中介公司分别以短信、快递等书面方式通知提醒后,既没有对房屋面积提出任何异议,又没有就解约事宜跟我们提前沟通,而是选择了在应执行合同的第一时间提出诉讼,足见其毁约信心何其坚定、毁约意愿何其坚决。

三、综上,原告郑XX的毁约行为属于合同“钓鱼”行为。

合同签署后,对质疑问题,她完全有时间、有精力通过甲乙双方正常的沟通提出复议,然而她没有,完全可以通过中介作为第三方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然而她也没有,而是企图选择法院起诉这一极端方式,获得双倍订金赔偿。

足见其居心叵测。

四、因原告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①自3月11日签约以来,我们就及时清理了原租户,具备了新商户入住条件,然而郑XX以其子所租商铺尚未到期为由,拖延至6月入住,空租期长达90余天,给我方造成了空租三个月,按照合同价格每月2.3万元计算,给我方造成近7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②中介公司收取1.2万元高额的中介费用由我方垫付的,由于对方撕毁合同,中介费根本无法追回,造成我方直接损失;

③另外由于对方违约,造成我方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找到新租户。

累计损失达10万元。

五、应诉请求。

1、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赔偿被告10万元的经济损失;

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答辩人:XXX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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